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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 实施细则

江苏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 实施细则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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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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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江苏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基本规定1.1为了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制定本细则。1.2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1.3工程实体质

江苏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 实施细则

【概要描述】江苏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基本规定1.1为了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制定本细则。1.2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1.3工程实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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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基本规定

1.1 为了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

1.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1.4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和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应当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

1.5 监督机构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5.1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1.5.2 突出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应当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

1.5.3 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重点是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等资料;

1.5.4 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抽测,监督人员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1.6 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

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主要是桩基和地基处理、地基基础、重要结构隐蔽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主体结构验收等。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2 道路工程

2.1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关键部位和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2.1.1路基:

2.1.1.1 土石方的压实度及灰土处理的含灰量;

2.1.1.2 弯沉值;

2.1.1.3 加州承载比试验记录;

2.1.1.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监理平行检查记录。

2.1.2基层:

2.1.2.1 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报告、混合料配合比;

2.1.2.2 压实度;

2.1.2.3 弯沉值;

2.1.2.4 强度;

2.1.2.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监理平行检查记录。

2.1.3面层:

2.1.3.1 沥青砼、水泥砼、水泥砼面层伸缩缝填料以及土工织物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沥青砼、水泥砼配合比;

2.1.3.2 压实度;

2.1.3.3 弯沉值;

2.1.3.4 宽度、中心高程、横坡、平整度、厚度、纵横顺度;

2.1.3.5 水泥砼面层伸缩缝填充料密实饱满度;

2.1.3.6 抗滑性能;

2.1.3.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监理平行检查记录、沥青砼测温记录;

2.2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2.2.1 路床宽度、中心高程、横坡、平整度、轴线位置;

2.2.2 基层宽度、中心高程、横坡、平整度、厚度、轴线位置;

2.2.3 人行道、侧平石、收水井、检查井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2.2.4 人行道强度、平整度、高程、横坡,侧平石几何尺寸、顶面高程、直顺度,收水井和检查井与路面的高差;

2.2.5 附属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监理平行检查记录。

2.2.6 道路绿化苗木进场检验报告;

2.2.7 道路绿化穴、槽、树池的尺寸;

2.2.8 道路绿化的苗木种类、树径、数量、间距、直顺度、成活率。

2.3 监督抽测的项目宜包括:

2.3.1 道路压实度与弯沉值、含灰量;

2.3.2 结构层厚度与强度;

2.3.3 道路几何尺寸;

2.3.4 混凝土预制构件强度;

2.3.5 其它需要检测的项目。

2.3.6 园林植物生长所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

3 桥梁工程

3.1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关键部位和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3.1.1 桩基础:

3.1.1.1 桩基施工方案及方案审批;

3.1.1.2 预制桩的产品合格证和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3.1.1.3 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

3.1.1.4 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3.1.1.5 桩基成孔质量、钢筋笼质量、桩位、柱径;

3.1.1.6 桩基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1.1.7 混凝土强度及评定(含同条件养护);

3.1.1.8 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报告;

3.1.1.9 桩基础质量验收记录。

3.1.2 现浇混凝土结构:

3.1.2.1 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方案支架模板等专项方案;

3.1.2.2 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3.1.2.3 钢筋制作、成型、安装质量;

3.1.2.4 混凝土配合比、强度及评定、弹性模量;

3.1.2.5 现浇混凝土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1.3 装配式结构

3.1.3.1 吊装方案及审批;

3.1.3.2 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3.1.3.3 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3.1.3.4 吊装记录;

3.1.3.5 节点处理;

3.1.3.6 装配式结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1.4 砌体结构

3.1.4.1 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砂浆配合比、增加砂浆强度;

3.1.4.2 砌体结构整体质量检查、砂浆强度等级、砂浆饱满度、灰缝接搓处理。

3.1.5 钢结构

3.1.5.1 钢结构桥梁主体施工方案及审批;

3.1.5.2 原材料(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3.1.5.3 钢结构焊接质量;

3.1.5.4 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

3.1.5.5 高强螺栓扭矩系数复验报告;

3.1.5.6 焊缝探伤报告、焊接工艺评定;

3.1.5.7 构件安装记录和现场安装质量;

3.1.5.8 钢结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1.6 预应力

3.1.6.1 预应力张拉专项方案及方案审批;

3.1.6.2 原材料、成品(预应力筋、锚具、夹片、波纹管)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3.1.6.3 千斤顶校验报告;

3.1.6.4 张拉设备静载锚固性能试验报告;

3.1.6.5 预应力张拉应力值、伸长量、每端滑移量、滑丝量、张拉记录;

3.1.6.6 孔道压浆配合比、试块强度、压浆记录

3.1.7 其他

3.1.7.1 支座、伸缩装置、防水层涂料、排水系统、通风孔等成品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3.1.7.2 桥台后填土压实质量;

3.1.7.3 伸缩缝宽度、平整度、外观质量;

3.1.7.4 桥面沥青混凝土要求按照道路有关规定检查;

3.1.8 大中型桥梁、新型结构桥梁、曾出现过质量事故(问题)的桥梁成桥鉴定的动静载试验、评估报告;

3.2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3.2.1 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验收记录;桥面铺装层钢筋网片质量、铺装层厚度、平整度、高程等、砌体结构砂浆饱满度;

3.2.2 桥面防水层施工质量;

3.2.3 沉降缝设置宽度、垂直度;

3.2.4 栏杆安装质量;

3.2.5 泄水孔设置情况;

3.2.6 钢结构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

3.2.7 桥梁总体线形、外观质量。

3.3 监督抽测的项目宜包括:

3.3.1 混凝土结构强度;

3.3.2 钢筋数量、位置、连接、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3.3 预应力材料性能;

3.3.4 支座性能;

3.3.5 整体与部位的几何尺寸;

3.3.6 钢结构防腐层厚度、焊缝等级;

3.3.7 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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